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方案》明确,强化基本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自治区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三项重点工程。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方案》明确,推进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各地要加强常态化督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结合完整社区建设、城市更新工作,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全面清查2014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情况,定期进行全区通报。多个占地面积较小或居住户数较少的居住区可按标准统筹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方案》明确,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多元化基本养老服务。优化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推动补贴重点向护理型床位倾斜,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实施社区助老“金色晚霞”工程和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扩大普惠养老服务覆盖面。鼓励开展“物业服务 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
《方案》明确,支持普惠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开展普惠养老服务,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推进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探索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组建社会化健康养老服务企业或非营利性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支持国有经济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参与普惠性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试点一批标准化村(社区)老年食堂(助餐点)
《方案》明确,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统筹考虑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半径及需求,科学规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选址与布局,加快建设城市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支持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和乡镇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扩建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元社会主体连锁运营多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因地制宜构建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试点一批标准化村(社区)老年食堂(助餐点),重点补齐农村、远郊等助餐服务短板。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3〕45号
《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编辑:韩辉)